工会维权:困境与出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劳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工会面临什么样的困境和挑战?工会的身份应如何重新定位?工会如何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发挥作用?带着这些疑问,本刊编辑部采访了全国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官员和劳动关系研究专家,从不同角度编辑了一组文章,为读者试作解读。
对话现场
走出维权困境
□ 嘉 宾:黄敬平 常凯 吴亚平
主持人:习 文
工会真正作为劳动者代表参与三方协商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过劳死”、“血汗工厂”的话题很热。一些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强迫职工过量工作造成疲劳死亡的报道屡见报端。作为劳动者代表,工会如何为职工切实维权,职工关心,社会关注。
主持人:“过劳死”与“血汗工厂”现象是否意味着我国劳动关系、劳资矛盾出现了新问题?
常凯: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资方日趋占据强势地位,而劳方则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过劳死”与“血汗工厂”事件表明中国的劳资冲突和矛盾发展到了一个特定的阶段。劳动关系紧张、劳资矛盾上升,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当前中国劳动关系有三大特点:一是劳动关系市场化转型基本完成,但并不规范;二是职工权益受损,劳资矛盾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三是劳动关系调整仍处在由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向集体劳动关系调整转变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工会能否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在劳动关系调整中发挥作用。
主持人: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工会的职责是什么?
常凯: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代表”是一个法律概念,代表者是第一身份,它意味着工人在权益保护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工会都有责任伸张正义。
主持人:工会通过什么方式或机制来履行职责呢?
吴亚平:市场经济中,解决劳资矛盾的机制就是平等协商集体谈判制度。工会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代表的身份与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双方正式签字,这就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企业内部的“小法”,双方都要履行,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常凯:国际劳工组织首倡的制度是三方协商机制,即由工会、雇主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代表职工、企业和政府三方,就劳动标准问题进行协商。这也是我国认可的一个基本原则。
黄敬平: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2006年6月19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常设办公室”开始办公。截至2005年9月底,我国已建立三方协调机制8030个,其中省级三方机制已全部建立,有82.2%的市和70.7%的县建立了三方机制,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三方机制体系。
“工会的屁股应该坐在群众那里”
广东商学院“珠江三角洲工伤研究项目小组”曾对582名工伤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对于“在遭遇工伤这种困难关头,您得到了谁的关心?”的多选项提问,工伤者的回答统计结果是:朋友老乡占78.4%,同事占58.1%,工会的比例只占到1.9%。
主持人: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情况?
常凯: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基本上还是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主,并没有形成以工会为代表的劳方一方去处理劳资关系。目前我们的三方机制其实是在三方之外,还有另外一方,谁呢?工人,实际上形成“3+1”的结构。工人并没有和工会形成一方,如果工会真正作为工人代表,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吴亚平: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后,企业权力不断上升,劳动者处于弱势和劣势,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也会想办法,希望有一个组织来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个组织就是工会。而如果工会代表不了,他们就会另外寻找途径,这也是现在劳动非政府组织活跃的一个原因。
常凯:实际上,我们工会的市场化一直都在往前走。但由于认识、实践上不到位,进展较慢。现在的工会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待遇。这对工会的群众化是不利的,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工会缺席的现象。
吴亚平:邓小平1956年在山西省太原市部分厂矿领导干部会上就说过,“工会的屁股应当坐在群众那里,应当更多地站在群众的角度看问题,代表群众的利益。工会可以领导群众请愿,派代表交涉,不要当行政的尾巴”。小平的话说得既通俗,又深刻,至今仍有现实意义。
要提高非公企业职工的权利主体意识
7月29日,沃尔玛晋江店职工依法成立了在华的第一个工会组织,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截至8月17日,沃尔玛职工又相继自发地在深圳、南京、济南等11个城市建立了19个基层工会。沃尔玛工会的建立,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突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完全可以建立起劳资两利的关系。
主持人:组建工会的权利主体是企业还是职工?作为企业一方有没有组建工会的义务?
吴亚平:《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可见,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权利而不是企业的权利。
常凯:如果工人有建会的要求而企业阻止其成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公司没有权利和义务去成立工会。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老板自己成立工会是违法的,因为那样可能会形成老板控制工会的危险局面。
吴亚平:职工的建会权是公民的结社权在劳动领域的具体体现,当职工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企业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如: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按期拨缴工会经费等。像一些外企规定工会的办公活动场所不能设在公司内,这是不合法的。
主持人:非公企业建立工会应注意哪些问题?
黄敬平:通过实践来看,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点很多。首先,有些外商对中国工会不了解,害怕罢工闹事,不愿建会;其次,一些地方领导害怕影响投资环境,不支持建会;再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老板或其亲戚当工会主席的情况不少,很难保障职工的权益;最后,工人的权利意识有待提高。处理好以上四个问题,是解决非公企业建会的关键。
吴亚平:如果工会工作仅仅是“吹拉弹唱,打球照相”,向企业要点活动经费,那么,老板或其亲属担任工会主席可能有益处,一旦劳资双方产生争议或者冲突,这样的工会主席,他到底该站在哪方,维护谁的利益呢?正是针对这样的情况,《工会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常凯:由下而上发动职工自主组建工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上级工会组织应该深入到企业职工内部,进行动员和宣传教育,启发职工的觉悟,提高他们的权利意识,引导职工建立自己的工会。我们的精力不应该放在老板身上,而应该去发动群众。此次沃尔玛分公司职工自发自愿地组建工会,是工人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
政府应协调劳资双方共同发展
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为了吸引外资,这样宣传劳工政策:“我们这里的工资最低,工人不会闹事罢工,不会与你们作对”等,甚至有的地方官员把落实《工会法》抓建会工作说成是影响投资环境。政府如何在协调劳资关系中发挥作用,对工会维权有很大影响。
主持人: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完成发展经济的目标,常常不支持企业建会,如何解决这些矛盾?
常凯:国外资本来华投资最关注的是劳工政策,如中国工资制度是怎么确定的,有没有工会和集体谈判。但我们很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总是站在企业一边,让渡职工的权益,这与国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工政策是不相符的。劳工政策应该致力于劳资双方的和谐,共同发展才是目标。
吴亚平:要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不应仅从经济方面考虑,还要评定其对劳工、环保等诸多问题的处理能力。
常凯:靠剥削工人、让工人在最基本的权益都保障不了的情况下去发展经济,是不可取的。政府应该居中,在劳资双方之间协调,制定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的劳工政策,这是政府的职责。
吴亚平:中国劳工政策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需要确立起真正的集体谈判机制。但这又回到了前提条件——有没有代表工人的工会。所以,转了一圈,还是绕不开工会问题。
黄敬平:我们加入WTO后,一些劳动立法必须和国际接轨。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目前已签订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们应把国际上的一些规定用自己的法律细化落实。这是我们工会工作发展的一个契机,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深度访谈
如何为工会量身定位
——专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主任吴亚平
□ 本刊记者 习文
记者:经济体制改革后,工会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在一些企业,很多人认为工会无非是搞些文体活动和职工福利,工会可有可无,工会身份面临边缘化。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吴亚平:这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其根源在于人们仍沿用传统的计划经济眼光看待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工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存在首先不是职工的需要,而是党和政府以及企业行政的需要,工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身份。
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权力不断上升,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这种劳动关系的变化要求明确工会在经济关系中的身份及其职责,而这个身份又是其他组织所不能替代的。否则,工会真的就成了可有可无的组织,最终被市场经济所淘汰。
记者:工会的身份应如何定位?
吴亚平:关于工会的身份定位,有这么几种说法:
第一,工会代表工人。这种说法成立,但不准确。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不仅只代表工人。因为工人一般是指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人,如矿工、车工,没有包括从事脑力劳动的这一部分人。这样的表述其代表性范围太窄。
第二,工会代表工人阶级。这一说法也没有错,但也不准确。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的范围已经大大扩大。从劳动方式来看,它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者,如工人,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如知识分子;从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来看,它不仅包括了直接生产者,如工人(物质产品生产者)和知识分子(精神文化产品生产者),还包括了管理者,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这种表述范围又太宽泛。
第三,现在通行的说法是工会代表职工。这个说法也是含糊不清的,因为“职工”是指“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的职员和工人”,意即“国家职工”。以此含义来解释工会的代表性的话就是说,工会代表国家职工,而改革开放后出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均不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因而工会不代表他们,这肯定说不通。事实上现在最需要代表和维护的恰恰是这部分员工的利益。
即使在国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也是含糊不清的。因为在国有企业,企业的一线工人、车间主任乃至于老总,都是国家职工。以此推论,国企老总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找工会主席来反映,要求工会主席来代表和维护其权利。这种情况从理论上解释不通,现实生活中也不存在。
现在的《工会法》中沿用了“工会代表职工”的提法,但这个职工已经不是指“国家职工”,而指的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直接生产者”,即“劳动者”。今后我们使用“职工”一词时应赋予其新的含义。
记者:那么,您认为工会身份应该怎样准确表述?
吴亚平:工会的身份应准确地表述为:工会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劳动关系是劳动经济学中的一个学术名词。具体来说,劳动关系对某一单位而言,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称单位行政领导,而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则是工会。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可以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代表的身份与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代表的企业行政进行平等协商。
记者:工会代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在非公有制企业是明确的,但对国有企业来讲,似乎说不太通,因为国有企业的行政领导也是劳动者,工会总不能将之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吧?
吴亚平:这个问题提得很有意思。劳动者的概念,在不同的范畴里有不同的含义。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指的是劳动的人,但凡付出了体力和脑力者都可以称之劳动者,在这个意义上讲,国企老总当然是劳动者。
而我们现在所讲的劳动者,是劳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更确切地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它指的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直接生产者,而用人单位则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老总是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不包括在劳动者的范畴之内。举例来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但《劳动法》并不保护农民在其责任田里的农业劳动,因为农民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权威声音
国务院研究室今年4月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目前,农民工面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三大突出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因此,工会要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护他们的权利,在全社会叫响一句口号——
“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
□ 黄敬平
工会十四大以来,全国总工会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工会组织积极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在全社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努力当好农民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和第一帮助人,引导农民工“进城打工入工会,有了困难找工会,维护权益靠工会,提高技能到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基层单位中有2100万农民工加入工会,占工会会员总数的13.8%;已建工会的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
各级工会组织下大力气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现实、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开展维权行动。
第一,下大力气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和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力争2008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四川省自贡市总工会聘请100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员”,专门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大力帮助农民工解决劳动分配问题。及时、足额领取工资是广大农民工的最大期盼。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保障和监督等机制,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河南省启动了“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和双节期间的“农民工维权月”活动。三年来,河南工会干部检查了37853家用工单位,涉及农民工65.7万人,为农民工追回欠薪4.2亿多元。
第三,大力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各级工会组织从强化农民工安全防范意识入手,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并把重点放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上。2005年6月以来,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全国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近7万名,他们在制止违章、查找隐患、报告险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安全哨兵”的作用。全国总工会还与建设部在农民工中特聘百万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并向农民工赠送《建筑安全知识读本》。
第四,优先为农民工建立工伤医疗保险。农民工多数从事高危行业,发生劳动事故和职业病概率较高,为此,各级工会组织整合社会资源,优先为农民工建立工伤医疗保障体系,努力为他们筑起一道安全的“港湾”。目前,上海400多万农民工已有超过50%的人纳入社保体系。截至2005年底,上海市共有247万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了综合保险,其中1.8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1.3万人享受了住院医疗保险,185.4万人领到了老年补贴凭证。
第五,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民工维权机制。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劳动仲裁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实践,建立了新型的行之有效的农民工维权机制。如:义乌市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信阳市工会双向维权、成都市城际间工会联动维权,以及职工医疗互助、子女就学帮扶、法律援助等机制。通过工会与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动合作,构成农民工社会化维权网络,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总体格局之中。
第六,全国工会系统还开通了“12351”职工维权热线,及时为农民工提供咨询、帮扶和维权服务。
案例启示
工会维权看义乌
□ 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 姚炳甫
义乌,浙江省一个面积1105平方公里的县级市,却有着响彻世界的美誉——小商品市场的天堂。在义乌,世界各地100多个国家的8000多名外商常驻于此。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繁荣的同时,也使这里的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大增,劳资矛盾日益尖锐。近几年,义乌市每年发生的劳资纠纷、劳动争议都有1万多起。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劳资矛盾的大量凸显,对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在义乌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下,义乌市总工会通过大量艰苦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最终形成了党委领导、工会牵头、政府各部门支持的联动格局和以协商调解、参与仲裁、诉讼代理、法律援助为基本手段的社会化维权新机制。其内涵可集中概括为“创新一个载体,走社会化维权之路”。
义乌市总工会在历时8个月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工会法律维权平台的设想。2000年10月,建立了全国首家工会领导下的法律维权机构——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中心内设三室:来访接待室,主要负责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案件受理、电话咨询等;调查处理室,主要负责对职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主持劳动争议的调解等;法律服务室,主要负责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中心向社会公开招聘了4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专门从事中心的工作。市总工会每年拨款30余万元,为维权工作奠定物质基础。
自2000年10月至2006年7月31日,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共受理投诉案件3725起,调解成功3508起,调解成功率达94.2%;共为当事人追讨工资及挽回经济损失1295.782万元;共接待集体来访301批5811人次,阻止和化解群体性恶性事件29起。
面对很多复杂案件,仅凭工会一己之力很难解决,义乌市总工会大胆提出“工会工作在工会之外”、“借风借力借理”的工作理念,探索出一条社会化维权之路。
义乌市总工会首先聘请市委、市政府五大班子分管领导及公、检、法、司主要领导为工会维权特邀顾问,建立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部门、雇主协会和工会三方协调机制。有了这些 “坚强后盾”,工会维权轻装上阵。
为强化维权中心工作的司法效力,市总工会和司法部门联合成立了义乌市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也是全国工会系统的首创。司法局向中心工作人员颁发了“基层调解员”的资格认证。义乌市法院吸收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维权中心还与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合作开展业务培训,使中心的4名工作人员都具有仲裁员资格。2005年6月,义乌市总工会与以上各部门签订了《联合维权合作意向书》,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在联合维权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大大“钢化”了工会的维权手段。此外,义乌市总工会还与浙江诸暨、慈溪、开化等地建立跨地区联合维权工作站。
工会维权产生的积极影响使义乌社会生态发生了良性变化。目前,义乌市各类劳资纠纷已从4年前的平均每年1.3万多起,下降了30%,市总工会受理的投诉案件也下降了50%。
义乌市总工会通过职工维权中心这一载体,建立社会化维权模式,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扩大了新时期工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同时促进了当地社会稳定与和谐,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为打造“平安义乌”作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9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义乌召开全国工会维权工作经验交流会,“义乌模式”开始在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