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新华社记者刘建生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监督法等三部草案
新华网快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按照会议议程,表决通过了三部法律: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三是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这部修订后的法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会议表决决定:批准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立法解读
我国立法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白瀛 吴晶 周雷)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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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出台过程
·1994年,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一部新的企业破产法。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继续进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这部法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2003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 ·2004年6月21日,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同年10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今年8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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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在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企业破产法。自此,在制定这部法律中出现最多的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宣告结束。
事实上,早在1986年,中国就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说,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这种程度,制定企业破产法的任务十分紧迫。
然而,在法律制订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新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过去法律规定是劳动债权优先,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
“新破产法体现了立法者达成的共识。”贾志杰说,“这一结果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对法律公布以后再出现的企业破产问题就应该遵循市场机制,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法的规定办理。”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说,新企业破产法也为外资进入提供了便利。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如果担保债权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他说。
新企业破产法也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前,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因为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王欣新认为,法律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
“新企业破产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他说。(完)


企业破产法 立法解读:
立法意义
新华视点:企业破产法给我们带来什么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1994年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
企业破产法筑起中国金融安全“防火墙”
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提出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让10万国企彻底告别政策性破产照顾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然而,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之际,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焦点制度
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企业破产法禁止
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假破产、真逃债”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
个人任职要参加责任保险
管理人制度是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的一个全新概念,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禁止情况,还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此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决议并予以公布,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
今后,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监督法 立法解读
既不失职
又不越权 中国立法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
保障中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合伙企业法 立法解读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外商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由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
有利专业机构发展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此次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有限责任合伙”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