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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
2006年08月23日 16:20:3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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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张宗堂、杨维汉)为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工读学校”,当地教育部门应对其加强指导和管理,保障其办学条件。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是指工读学校。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盗;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草案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我国的工读学校教育始于1954年,到1966年,全国共有工读学校200多所。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工读学校逐渐萎缩,目前已减少到67所。

    多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有关方面和一些专家呼吁加强和改进工读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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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常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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