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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法鼓励节约用水 新建工程要配套节水设施
2006年08月16日 14:48:0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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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8月16日电(记者姚剑锋)日前,《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经过审议即将实施,《条例》针对“节约用水”作出详细的规定,对百姓生活用水的细节进行规范。

    沈阳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每天缺水量达到40万立方米,是全国40多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

    据了解,《条例》对百姓生活用水的细节进行了规范,鼓励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每日在750立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建筑区内,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条例》还规定,禁止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施工现场的砖和沙石等,违者将追缴浪费水量10倍至20倍的加价水费。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条例》规定,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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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阎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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