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福建省政府15日批转了《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全省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要达到100%,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通知》规定,无城镇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根据现状制定近期消防目标。在修订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应予以审批。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通知》要求,全省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加快改造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到2010年,人口2万以上的乡镇应全部配备或聘用专职防火员,其余乡镇应配备或聘用兼职防火员。
另据了解,福建将建立并健全火灾隐患督办整改、有奖举报、公布通报等制度,开辟人大、政协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监督渠道,建立火灾隐患网络数据库,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促进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记者
程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