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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九月底必须退出出租车经营
2006年08月14日 07:22:16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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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子女、亲属名义采取入股合资、合作、挂靠等形式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办理清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或徇私舞弊、继续私养“黑车”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严肃查处 非法营运的“保护伞”

    据悉,四川省将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四川省还将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车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收费项目 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通知》规定,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有关部门将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凡公示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都会遭到查处。

    经营风险 禁止向司机转嫁

    据悉,四川省将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秩序。《通知》还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此外,出租汽车企业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用。(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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