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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清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
2006年07月03日 22:47:1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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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

    新华网北京7月3日电 题:使新闻媒体都能够成为负责任的媒体——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

    记者 陈菲 田雨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至少罚5万”“新闻媒体不得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将受罚”……

    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规定,引起公众关注,而新闻“解读”更是千人千面。

    “我对大家最近几天来发表的一些稿子,做了认真的研读,可能是因为我们解释不够,有一些报道对草案的规定解读得不够准确,甚至还有一些误解。今天借这个机会,向各位把草案条文的本意再作一个沟通,以更好地宣传、报道这个草案。”

    7月3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面对中外媒体这样表示。

    汪永清希望新闻界朋友全面理解草案相关条文。他一字一句地复述了草案中“引发争议”的两处规定。

    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透明度问题是草案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汪永清说,起草工作中,规定这两个条款,主要有三点考虑:

    ——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增强危机意识,协助和监督政府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的重要环节。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义务,促使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做好服务、提供方便。

    针对实践当中有的政府不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甚至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和命令;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要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应急处置阶段要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违反了这些规定——当然,不仅限于这些规定,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在我们的法律中,是很少规定这么具体的法律责任的。”汪永清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还对有这样一些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规定了最高可处7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政府及时向社会包括新闻媒体及时提供统一、准确的突发事件信息,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使政府成为一个真正的责任政府、透明政府。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够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了虚假的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草案在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为新闻媒体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汪永清提请大家注意:前提是政府要真实、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要在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提供方便和服务的前提下,对有关的报道进行管理,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个客观要求。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或者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至于草案规定对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报道虚假情况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汪永清提醒大家注意:“这个规定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只有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是像有些媒体说的,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处罚,也不像一些媒体说的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

    “这个规定不仅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且有利于提高有关信息报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使新闻媒体都能够成为负责任的媒体。”汪永清表示。

    ——我国现行一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某一些种类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报道已经作了规定。比如,防震减灾法第16条规定,地震的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媒体,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报或者临震预报的意见,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20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2条规定,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减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汪永清表示:“我们说‘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诸如上面所说的一些规定,擅自去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完)


     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媒体违规至少罚5万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全文

1月3日,一位北京的女士在展示手机上交管部门的提示信息。当日凌晨2时许,北京东三环路京广桥东南角辅路污水管线发生漏水事故,导致三环路南向北方向部分主辅路塌陷,污水灌入地铁十号线区间段。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已制定交通管制和疏导方案,并及时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市民发出通知。新华社记者李俊东摄

    1月3日,一位北京的女士在展示手机上交管部门的提示信息。当日凌晨2时许,北京东三环路京广桥东南角辅路污水管线发生漏水事故,导致三环路南向北方向部分主辅路塌陷,污水灌入地铁十号线区间段。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已制定交通管制和疏导方案,并及时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市民发出通知。新华社记者李俊东摄

6月25日凌晨,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青山坳村突降特大暴雨,持续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截至26日20时,此次特大山洪共造成16人死亡,11人失踪。灾情发生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救援人员紧急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新华社发(郭国权 摄)

    6月25日凌晨,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青山坳村突降特大暴雨,持续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截至26日20时,此次特大山洪共造成16人死亡,11人失踪。灾情发生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救援人员紧急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新华社郭国权摄

     法制办: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正常报道不会被干预

    汪永清表示,“这一规定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他同时指出,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的重要环节。“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 【 全文 】

     观点集纳: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边界应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媒体不应“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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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全文 )

      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发生社会安全事件警方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 详细 ] 

     突发事件分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 详细 ]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详细 ]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详细 ]

    公众应对突发事件 权利义务不可偏废

    草案对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详细 ] 

     观点集纳:

     突发事件,应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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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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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永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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