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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应对危机能否更从容
2006年06月24日 21:19:4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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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突发事件重在“预” 将分四级发布警报

    2001年12月7日傍晚,一场不算太大的雪让首都北京的交通近于瘫痪,集中暴露出我国许多城市应急管理中没有预案、没有预警的问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预警可以说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和前提。有关专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政府应急管理的目的就是‘用小钱防病,而不是用大钱治病’”。

    目前,草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都作了详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处置危机:百姓权利如何保护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有一个冲突我们无法回避:一方面,为维护社会利益,必须实行权力的集中,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权力的集中行使,又可能发生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情况。有鉴于此,曹康泰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限制和规范”。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救助百姓,是政府的第一要务。”法学专家于安认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就是在有效控制危机,维系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影响压缩到最低的程度。

    目前的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以尽可能保护百姓权利,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选择多种措施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

    曹康泰表示,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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