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柳州市屠宰办竟是“问题肉”黑窝点
新华网南宁6月5日电(“新华视点”记者叶建平)柳州市屠宰办执法人员周宏清玩忽职守、导致“问题肉”回流市场一案最近在当地开庭审理。
2005年9月14日,“柳州市放心肉工程联合执法组”将从柳邕市场上查获的27头私宰猪、病死猪交由屠宰管理部门处理,但这批被检验检疫人员明确禁止销售的“问题肉”,随即被参与联合执法的屠宰办执法人员周宏清倒卖给肉商。
案件发生后,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以《柳州市屠宰办竟是“问题肉”黑窝点》为题进行了报道。报道引起中央领导同志和商务部的高度关注,责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和屠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12月,自治区屠宰办与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水产畜牧局等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并拿出了调查报告。但事实果真如调查报告所说的那样吗?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采访调查。
●屠宰办倒卖“问题肉” 深层问题浮出水面
[新闻背景]被收缴的“问题肉”重新流入市场后,柳邕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这批猪肉检查时,个体户拿出了肉联厂开的屠场票、税票,唯独没有检疫票。在此之前8月至9月份,有10多吨未经检疫的猪肉被屠宰办没收后重新流入市场,屠宰办由此获利上万元。
[调查报告]4头明显为“问题肉”的猪作了销毁处理,其他585公斤肉品经过屠宰分厂肉品质量检验员检验才拍卖。
[记者再追踪]现场检疫人员徐扬说:“当时我就明确表示,这批猪肉绝对不能重新流向市场,必须全部销毁,但屠宰办执法中队趁着我在检验其他批次猪肉的空当,将所有涉嫌带有猪瘟的猪肉运回肉联厂,随后倒卖给肉商。”
徐扬告诉记者,被销毁的4头“问题猪”普通老百姓都能够辨识出来,但余下被拍卖的“问题肉”除检疫人员能辨识清楚外,普通消费者很难辨识。
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肉联厂肉品质量检验员不属于检验检疫人员,没有资格对猪肉进行检验,更没有资格批准已被检验人员明确必须销毁的猪肉进入市场流通。私宰肉进入肉联厂后曾要求驻厂检疫人员叶年录重新检验。叶年录拒绝:“我是驻厂检疫员,市场上我们的人已经检疫过,不需要我重新检疫。”
检察机关调查表明,当天实际流入市场的有700多公斤“问题肉”,肉联厂登记在册拍卖的只有585公斤“看起来比较好”的“问题肉”,肉贩子从明确要被销毁的“坏的问题肉”中又挑出200多公斤,向市场销售。
[调查报告]柳州市屠宰办和商务局不存在经济问题,拍卖的私宰肉收入也是转入银行专门账户作罚没收入处理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记者再追踪]记者在柳州采访的众多肉商均表示,他们都有过被屠宰办“没收问题猪肉”后,缴纳一部分费用而重新拿到市场销售的经历。2005年10月中旬,柳州市检察院大接访活动中,出现了30多名肉商集体来到检察长接访点举报屠宰办的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屠宰执法经费按罚没收入比例回拨,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表示:调查报告可信度大打折扣
[新闻背景]庭审中公开调查组“工作失误并非玩忽职守”的报告后,公诉人毛德宁当庭表示,案件是在全国上下对禽流感、猪链球菌等家畜家禽类传染病高度防范背景下发生的,普通市民成为最直接受害者,政府公信力遭到极大质疑。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在于:一、周宏清所在单位有令不行,漠视法律和国家七部委的规定,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不规范的执法方式;二、以被告人周宏清为代表的相关执法人员责任心缺失。“周宏清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绝对不是工作失误。”
[调查报告]“9·14”事件的原因:一是联合执法准备不足;二是联合执法队处理应急事件方式、方法不适当;三是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四是联合执法队中部分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五是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
[记者再追踪]联合调查组负责人卓祖英反复强调:“新闻媒体的报道给我们很大压力,我们不希望就这几头猪把事情搞那么大,我们向商务部汇报目的就是大事化小,重新塑造屠宰管理部门的形象和地位。”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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