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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为数不少的一部分人看来,廉价劳动力是我国发展经济的“优势”之一。而许多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使一部分人工资收入偏低。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把最低工资标准尽量压低,为资本的进入创造宽松的“软环境”。这些因素加起来的后果就是我们社会有很大一部分人的工资收入偏低,收入差距过大也因而愈演愈烈。
◆哪些人的工资偏低?
·农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
农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有关调查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民工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GDP年增长率平均20%以上,农民工工资近12年来仅增长68元。同时,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身份不同,不少企业农民工劳动报酬与同岗位城镇职工工资相差1倍左右。
劳动力低成本竞争优势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长期单纯依靠低成本,将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加剧,一些要求高素质高技能的岗位招不到合适的人才,而低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态加大了就业的压力。同时,薪酬水平如果长期处于低水平,劳动者享受不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这就必然使得劳动者调整流向,加之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沿海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和梯度转移,加剧了东部沿海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现象。
(节选自中国经济周刊《劳动保障部副部长:部分行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
·非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
长期以来,全国很多地方以及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中,特别是钢铁、石油、化工行业的企业,在苦、脏、累的岗位上,劳务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就有不同的福利待遇。有关人士认为,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职工和企业之间可以签订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二是企业内部管理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中,主要是企业内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的不同,工资待遇也就不同。造成这种理念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工资管理体制落后,导致长期以来给劳动者“贴标签”论价。二是同工同酬无法可依。早在1994年制订的《劳动法》,因为历史的原因,有些条款显得过于原则和空泛,缺乏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此后虽出台了大量规章来充实《劳动法》,但至关重要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直未出台,同工同酬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来加以保障。(内容节选自工人日报《同工同酬之路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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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怎成工资最低?
如果按照最低工资要达到月平均工资40—60%的国际通行标准,那么“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在近日举行的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的证实(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然而,全国竟然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国家要求。
政府本应该在劳资双方中间起到协调矛盾、平衡权利的作用。可是,受以GDP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影响,一些政府官员把屁股坐到了资方的板凳上,只注重GDP数据的增长,而忽略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政府职能的错位,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劳动力的廉价使用,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透支”,掩盖了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对发展经济的重要意义,也不利于高素质劳动力的再生产。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缩小社会成员结构性收入差距、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需要。。(内容节选自济南时报《最低工资落空拷问政府责任 》)

以下为本系列报道的前作,敬请持续关注新华时政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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