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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矿难现场指挥抢险。
新华社记者 才扬摄 |
5月20日赶到山西左云“5·18”透水事故抢险现场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事故煤矿有关负责人存在恶劣的瞒报行为。最初煤矿上报5名矿工被困,到目前核查人员已初步核实可能有57名矿工被困。此外,在事故发生后,矿方还将被困矿工家属转移至内蒙古,漠视人民利益,公然向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挑战。[全文]
遏止瞒报须法治和监督双用力
在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人的生命,竟然被某些人如此视为儿戏,令人震惊。这种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责任而随意“处置”生命的做法,是矿山事故之恶中尤其恶劣的一种。这让人不得不愤怒地以“最坏的恶意”,来指责那些“黑心”煤矿主、不负责任的官员。然而,要想消除此类恶举,在民意的谴责和愤怒之外,必须加强制度与法律监督、惩治的力度,落实、调动公众参与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必须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加大对瞒报的惩治力度。谁视人民生命为“儿戏”,谁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我国正拟修改《刑法》,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强迫他人冒险作业、瞒报事故等都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刑期年限最高将达十年。但是,要破除矿主编制的利益链条,必须有公众的监督。所以,要建立健全事故举报机制,鼓励、奖励人们举报揭发矿山事故,让矿主以及少数官员的谎言能够被迅速揭穿,让“黑暗”的瞒报利益链条暴露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公众参与到矿山安全的监督中,将进一步避免相关制度、法律被一些人“钻空子”,瞒报的真正受益者和指使者无法受到严惩。
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我们有过惩治、消除瞒报恶举的成功经验。在治理矿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同样的“决心”,让民意的愤怒、道德的谴责,获得法律与制度的有力而及时的支撑。只有这样,瞒报恶举才能得到遏止。 (节选自新京报《遏止瞒报须法治和监督双用力》 作者:李万刚)
矿难瞒报引发严重后果当以放任杀人论处
之所以会发生如此之多矿难瞒报的事件,主要在于瞒报矿难对于当地官员与矿主来说,都是利大于弊。官员他们可以通过瞒报矿难,保持自己的政绩,避免承担行政、纪律、法律责任;而矿主则通过瞒报矿难避免承担刑事责任,减少赔偿与开支。更为重要的是,瞒报矿难即使被揭露出来后,对于当地官员与矿主付出的成本是很小的,通常他们并不会因此加重责任,特殊情形下,至多官员加重一些纪律处分,而对矿主经济处罚重一些。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否则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加罚50万元。但对于这种经济上的处罚,能否促使黑心矿主的警醒,我深表怀疑。
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说明故意犯罪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另外一种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我看来,在发生矿难后,黑心矿主如果隐瞒不报,或者有意将陷入困境的矿工人数减少,完全可能拖延救助时间,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营救,如果由此引发矿工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身体残疾或者死亡的,那么就可以视黑心矿主持有一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生命与健康受到危害而放任其继续被伤害、杀害的间接故意,可以对其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理。即使是瞒报的行为没有造成这种严重后果,但由于瞒报矿难可能会产生这样恶劣的后果以及阻止有关方面调查真相、分清责任、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抚恤,也应当在追究矿主构成的其他犯罪中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重对他的处罚(比如在追究矿主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作为一个加重量刑情节),或者在行政处罚中——正如《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所规定的一样——加重对矿主的经济处罚。同样,对于政府官员与矿主一起瞒报矿难的,也要以共同犯罪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加重对于政府官员的纪律处分。
总之,只有用严厉的处罚让政府官员与黑心矿主在瞒报矿难时得不到便宜,5人:57人的瞒报事件才不会重演,每一位被困井下的生命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地营救。
(节选自红网《矿难瞒报引发严重后果当以放任杀人论处》 作者:杨涛)
权利伸张是杜绝矿难瞒报之本
瞒上,是下级权力对上级权力的“反监管”。上级对下级的监管是权力监管权力,是政府部门封闭的、自我的管理形式,由于权力地方化、部门利益、监督制度缺乏刚性等因素的存在,为权力的弄虚作假提供了时间和空间。这是事故瞒报屡屡得逞的原因所在。
欺下,则是权力对民众基本权利的侵犯和剥夺。对权力最有效的监督恰恰就是来自权利的自我维护和捍卫。权利作为权力的运行界限,权利主体对权力越界运行感受最早、最全面,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权力运作异化的侵害,权利主体内在本能必定要自发地、自觉地、主动地反对权力运行的异化。权力运行一超出权利界限,权利主体就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直接监督越界的权力,迫使越界之权复位。而民众的权利一旦被侵犯和剥夺,其对权力的相应监督也随之消失。
所以,权利监督是权力监管的有效保障,如果老百姓“觉得不公平也是白费了”,那么上级政令也极易因为下级的瞒骗而“白费”。要从根本上杜绝矿难的瞒报现象,就要大力张扬民众的基本权利,使得受害者有勇气、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
(节选自红网《权利伸张是杜绝矿难瞒报之本 》 作者:彭联联)

●警世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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