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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在5月18日发生透水事故后,矿方不仅不积极施救,反而瞒报矿井中的被困矿工人数,甚至将矿工的家属转移到内蒙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对此怒不可遏,他说,这是在公然向法律尊严和政府的权威挑战! 5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华建敏批示,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抢险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发生事故之后,很多责任人甚至地方政府的有关领导,往往第一个想到的不是救人,而是如何隐瞒事故掩盖事故,掩盖不住就千方百计缩小人员伤亡的数字……这样的瞒报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看见,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它们的背后是什么。


家宝总理批示:严查左云矿难背后的腐败

    5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18”透水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会议上,传达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华建敏的批示精神,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抢险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依法严厉追究这起瞒报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全文]

    这是发生透水事故的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月19日摄)。5月18日晚8时30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新华社发

    “5·18”事故发生后,矿方向左云县安监局、大同市安监局报告,井下被困人数为5人。19日晚9时,当地抢险指挥部对到达现场的当地媒体记者也通报称,初步核实有5名矿工被困井下。然而有记者19日上午在矿工居住的地方发现,大约有一百多名矿工正在围住两个人拳打脚踢,场面非常混乱。

    矿工们说,事故发生后,矿方不是积极抢救被困矿工,而是从19日凌晨起开始,雇用了六辆出租车悄悄转移矿工家属,一些矿工家属发现情况不对头,便要求司机返回到煤矿。他们认为矿方一定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向矿方讨“说法”无果的情况下,便将怒气发泄到司机头上。

    矿方隐瞒事故人数的消息经过逐级上报,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以及大同市委、市政府的重视。

    5月20日中午,接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月18日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数十人被困的举报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副局长王显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立即召集总局有关人员研究,并与山西省大同市政府负责人联系,要求大同市立即控制矿主,核查井下作业人数,加强现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李毅中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率总局有关人员于当日15时乘车赶赴事故现场。与此同时,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于幼军以及大同市的主要领导也紧急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节选自中新网《综述:山西左云矿难为影响极坏的特大瞒报事故》作者:张恩 张墨)

李毅中:左云事故煤矿突出暴露四大问题

    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21日在山西左云“5·18”透水事故抢险指挥部汇报会上表示,虽然事故性质和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但就目前了解的情况,事故煤矿已突出暴露了四大问题。

    第一,事故煤矿存在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问题。煤矿批准开采煤层为4#层,但煤矿开采煤层除了4#层,还非法开采8#、14-1#、14-2#煤层,而透水事故恰恰发生在14-1#煤层。

    第二,存在严重的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据李毅中介绍,这个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为9万吨,去年煤矿生产了13万吨,仅今年3月2日至事故发生时已累计生产煤炭13万吨。

    第三,事故煤矿劳动组织、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到目前为止,究竟有多少矿工在事故发生时在井下作业,又有多少矿工被困井下,矿方管理人员没人能够提供准确数字。

    第四,事故煤矿有关负责人存在恶劣的瞒报行为。最初煤矿上报5名矿工被困,到目前核查人员已初步核实可能有57名矿工被困。

    此外,在事故发生后,矿方还将被困矿工家属转移至内蒙古,漠视人民利益、公然向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挑战。(来源:新华网 记者:陈忠华)


南丹到左云 又一个痛苦的印记

   煤矿一旦发生事故,救人应是第一要务,被困矿工信息比别的信息都重要。但日前,山西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却惊现令人神共愤的无视生命的恶行丑闻。

    18日到21日的“时差”,对应被困矿工5人到57人的“数差”,且57人还只是“可能”的而非确实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就此指出:“事故煤矿有关负责人存在恶劣的瞒报行为。”事实还残酷地证明,瞒报严重影响和延误了抢救生命危在旦夕的矿工,所需水泵、水管和电缆等21日才从山西各地调往事故现场,加快排水进度的排水系统事发三天后才将运转。

    由此,想起南丹矿难。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下拉甲坡矿发生透水事故,正是富有正义感的群众举报矿主黎东明隐瞒消息、记者冒着生命危险追踪、政府一查到底,揭开了惊天黑幕——其时,该县县委书记万瑞忠是欺上瞒下的最大“瞒虫”,策划了对80多名矿工遇难的这起事故的封锁,甚至与黑恶势力勾结起来,栽于瞒报的他后来被顺藤摸瓜,查出在任上受贿321万余元而被依法判处死刑,并于2004年2月20日伏法;此外,还查出其他涉案人员逾百人,一批充当保护伞、受贿、滥用职权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被绳之以法。

    左云矿难瞒报,不会是南丹矿难瞒报的简单翻版,真相大白前也不可臆测。但能够肯定的是,“瞒虫”冷酷到无视几十名矿工生命,底处必有怕见阳光的罪恶勾当,怕自身相关罪行败露。所以,对左云矿难应像对南丹矿难一样,政府坚决追查,传媒积极跟进,公众充分关注,不放过任何伤天害理的人——无论身在矿方还是监管方,因为他们伤害的是人的生命。(节选自新华网《左云矿难瞒报勾起南丹矿难痛苦回忆》作者:祝俊初)

南丹矿难:瞒报背后是腐败

 隐瞒广西南丹矿难真相事件的“总导演”——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等人在法庭上的供词告诉我们,一些身负党和人民重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敢蔑视党纪国法、置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隐瞒事故真相,是因为这些人已经和不法经营者结成了利益同盟,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彻底背叛了我们党的纲领和宗旨。[全文]

瞒报矿难是良心的群体泯灭

   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比较特殊的是,事故发生后,该煤矿没有如实报告,并采取转移藏匿遗体的方式隐瞒事故死亡人数,性质十分恶劣,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有关方面彻底查清真相、严肃处理。 [全文]


一探矿难瞒报背后的利益因素

(图片来源:新华网)

●有了严刑重典并不能杜绝矿难

   左云矿难告诉我们,不要认为有了严律和重典,有了“死亡一人赔偿20万元,非法生产死亡一人赔100万元”的规定,就能杜绝非法、违规生产。不要以为有了法律对瞒报事故的干部和矿主的严惩,就没有人以身试法。抓住左云矿难作为典型“病例”深入解剖,彻底查处,把准“矿难顽症”脉象对症下药,是一个契机。为此,我们应当问这样三个问题:

一问煤管、矿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完全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落实过程中是否走过场、变了调?

二问官煤勾结现象是否得到彻查?

三问对“矿难顽症”惩处的办法和机制是否得力?[全文 ]

(图片来源:新华网)

●官煤勾结不止 考验“铁腕”治理

    官煤勾结和安全隐患是一潭多么深不见底的浑水。由此我们不能不警醒,有些时候讲的“加大力度”,是不是如齐二药的质检程序一样不可相信。由此我们不能不深思,怎样能够破解对于安全生产的顽强对抗,怎样能够增强安全生产领域中的管治能力,怎样为矿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建立起长效机制。利益必须被利益制衡。怎样发展一种广泛的社会利益制衡机制,使整治的铁腕真正如铁,安全更有保障,这已是比矿难现场救援更加紧迫的课题。 [全文]

瞒报是为了地方的经济利益

   (以左云县为例)左云县地处山西最北端,是山西众多的产煤大县之一。几年来随着全国煤炭价格的一路飙升,县域经济突飞猛进,然而在一个县域经济繁荣的背后却潜藏着左云县煤炭开采业的混乱局面。一旦将左云县的煤矿关停,或者是行业性的停产整顿,对于左云县来说,这不但意味着关停了黑心矿主的收入,而且意味着关停了当地农民的大部分收入、意味着关停了外地矿工的全部收入,更致命的是,还意味着关停了当地财政百分之九十的收入,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左云县安监局相关责任人不愿随同记者前去现场采访,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也许正是因为这些情况,以至于让众多的矿主有恃无恐。 (节选自中新网《黑心矿主有恃无恐 人为的矿难还要发生?》作者:张墨)

瞒报可以逃避责任、骗取政绩

    我国已开始实施问责制度,出了矿难事故,相关领导难逃干系,轻的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重的则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他们就试图把事情在内部“消化”掉。(节选自新华网《瞒报:更大矿难的“伏笔”》作者:徐 风)

   矿难被成功瞒报,还暴露出一些地方扭曲的政绩观。事故发生后,一些地方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领导政绩,影响当地声誉。于是,在扭曲政绩观的驱动下,达成瞒报矿难的共识,委屈的只有死难的矿工。(节选自人民网河南视窗《矿难瞒报为何那么容易?》作者:高君波)

瞒报可以掩盖矿难背后的腐败问题

    某些官员与矿主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或交易行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官煤勾结。有人说:“矿山企业的巷道多深,矿山老板的关系就有多深。”这话不无道理。平城镇的一个三轮车司机就说,这里的煤矿大部分有领导的股,至于有多少他不清楚。正因为有特殊关系,一些官员便使出全身解数去“摆平”矿难,瞒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节选自新华网《瞒报:更大矿难的“伏笔”》作者:徐 风)

瞒报是黑心矿主的自私自利

    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几乎所有瞒报的矿主都有一个目的,这就是减少损失,不让自己的煤矿停产整顿,鸿达煤矿矿主马学林事后就说,他之所以瞒报,就是怕矿被关了。这些矿主的心是黑色的,他们对金钱趋之若鹜,自然就视死难矿工为草芥了。正可谓,矿上机器一响,就有黄金万两。

    矿山上的工人,有不少是外地打工者,人一旦死去了,如果家里的人不找,这些人就永远是“屈死鬼”,矿主也就省了一笔赔偿费。另外,按照目前的赔偿标准,矿上死个人,最多也就是赔个二三十万元,而现阶段煤炭价格飚升,开个矿一天纯挣几万元以至几十万元是很正常的,只要瞒报成功,只要不停产,矿主依然可以把票子数得哗哗作响。

    一位煤矿管理者说,现在大家都是“忽悠”——基层“忽悠”矿领导,矿领导“忽悠”市领导,市领导再“忽悠”上级。他说,更可怕的是,有时是几方为了各自利益一起合起来“忽悠”,并一起“认认真真走过场”。这话一语道破了瞒报矿难的天机。 (节选自新华网《瞒报:更大矿难的“伏笔”》作者:徐 风)


止瞒报须法治和监督双用力

 5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矿难现场指挥抢险。 新华社记者 才扬摄


     5月20日赶到山西左云“5·18”透水事故抢险现场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事故煤矿有关负责人存在恶劣的瞒报行为。最初煤矿上报5名矿工被困,到目前核查人员已初步核实可能有57名矿工被困。此外,在事故发生后,矿方还将被困矿工家属转移至内蒙古,漠视人民利益,公然向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挑战。[全文]

遏止瞒报须法治和监督双用力

    在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人的生命,竟然被某些人如此视为儿戏,令人震惊。这种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责任而随意“处置”生命的做法,是矿山事故之恶中尤其恶劣的一种。这让人不得不愤怒地以“最坏的恶意”,来指责那些“黑心”煤矿主、不负责任的官员。然而,要想消除此类恶举,在民意的谴责和愤怒之外,必须加强制度与法律监督、惩治的力度,落实、调动公众参与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必须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加大对瞒报的惩治力度。谁视人民生命为“儿戏”,谁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我国正拟修改《刑法》,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强迫他人冒险作业、瞒报事故等都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刑期年限最高将达十年。但是,要破除矿主编制的利益链条,必须有公众的监督。所以,要建立健全事故举报机制,鼓励、奖励人们举报揭发矿山事故,让矿主以及少数官员的谎言能够被迅速揭穿,让“黑暗”的瞒报利益链条暴露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公众参与到矿山安全的监督中,将进一步避免相关制度、法律被一些人“钻空子”,瞒报的真正受益者和指使者无法受到严惩。

    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我们有过惩治、消除瞒报恶举的成功经验。在治理矿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同样的“决心”,让民意的愤怒、道德的谴责,获得法律与制度的有力而及时的支撑。只有这样,瞒报恶举才能得到遏止。 (节选自新京报《遏止瞒报须法治和监督双用力》 作者:李万刚)

矿难瞒报引发严重后果当以放任杀人论处

     之所以会发生如此之多矿难瞒报的事件,主要在于瞒报矿难对于当地官员与矿主来说,都是利大于弊。官员他们可以通过瞒报矿难,保持自己的政绩,避免承担行政、纪律、法律责任;而矿主则通过瞒报矿难避免承担刑事责任,减少赔偿与开支。更为重要的是,瞒报矿难即使被揭露出来后,对于当地官员与矿主付出的成本是很小的,通常他们并不会因此加重责任,特殊情形下,至多官员加重一些纪律处分,而对矿主经济处罚重一些。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否则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加罚50万元。但对于这种经济上的处罚,能否促使黑心矿主的警醒,我深表怀疑。

    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说明故意犯罪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另外一种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我看来,在发生矿难后,黑心矿主如果隐瞒不报,或者有意将陷入困境的矿工人数减少,完全可能拖延救助时间,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营救,如果由此引发矿工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身体残疾或者死亡的,那么就可以视黑心矿主持有一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生命与健康受到危害而放任其继续被伤害、杀害的间接故意,可以对其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理。即使是瞒报的行为没有造成这种严重后果,但由于瞒报矿难可能会产生这样恶劣的后果以及阻止有关方面调查真相、分清责任、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抚恤,也应当在追究矿主构成的其他犯罪中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重对他的处罚(比如在追究矿主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作为一个加重量刑情节),或者在行政处罚中——正如《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所规定的一样——加重对矿主的经济处罚。同样,对于政府官员与矿主一起瞒报矿难的,也要以共同犯罪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加重对于政府官员的纪律处分。

    总之,只有用严厉的处罚让政府官员与黑心矿主在瞒报矿难时得不到便宜,5人:57人的瞒报事件才不会重演,每一位被困井下的生命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地营救。 (节选自红网《矿难瞒报引发严重后果当以放任杀人论处》 作者:杨涛)

权利伸张是杜绝矿难瞒报之本

    瞒上,是下级权力对上级权力的“反监管”。上级对下级的监管是权力监管权力,是政府部门封闭的、自我的管理形式,由于权力地方化、部门利益、监督制度缺乏刚性等因素的存在,为权力的弄虚作假提供了时间和空间。这是事故瞒报屡屡得逞的原因所在。

    欺下,则是权力对民众基本权利的侵犯和剥夺。对权力最有效的监督恰恰就是来自权利的自我维护和捍卫。权利作为权力的运行界限,权利主体对权力越界运行感受最早、最全面,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权力运作异化的侵害,权利主体内在本能必定要自发地、自觉地、主动地反对权力运行的异化。权力运行一超出权利界限,权利主体就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直接监督越界的权力,迫使越界之权复位。而民众的权利一旦被侵犯和剥夺,其对权力的相应监督也随之消失。

    所以,权利监督是权力监管的有效保障,如果老百姓“觉得不公平也是白费了”,那么上级政令也极易因为下级的瞒骗而“白费”。要从根本上杜绝矿难的瞒报现象,就要大力张扬民众的基本权利,使得受害者有勇气、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 (节选自红网《权利伸张是杜绝矿难瞒报之本 》 作者:彭联联)

●警世钟:

山西左云矿难性质初步确定 7名责任人被刑拘

   截至22日,公安机关已对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逃逸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追捕。 

原广西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已被执行死刑(图)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2004年02月20日在南宁市被执行死刑。 

 
                                                                           

一轮矿山安全治理重点在管制效率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博士 赵杰

      若说,上一轮治理靠加大处罚和赔偿力度,靠技改投入提升安全系数,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落实矿山所有者的安全责任的话,那么,新一轮矿山安全治理的重点,应该集中到管制效率的提高,集中到对管制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纠察上,矛盾的主要方面应该逐步回到管制体系内部。

    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可以说,近些年矿难发生的教训具有共同的规律性,简而言之就是:因高位煤炭市场行情激励超能力生产导致矿难,因关不掉不合格的矿井导致矿难,因矿井管理失范导致矿难。

    矿难发生后,政府的应急处理能力有了提高,对矿难发生和救援、善后处理工作信息的披露也有极大改进,这种变化是积极的。但是,人们内心仍有个挥之不去的疑问:究竟要何种程度的“重典”才能还煤矿矿工一个安全的就业环境?矿难难道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没有“解”的难题吗?

    去年12月18日新华社报道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河南检查工作时的讲话,将当前煤矿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概括为“六不”现象:即企业“执行不认真、不负责”;地方“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部门“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这道出煤矿安全治理必须关注企业、地方和监管部门三个责任系统的治理效率问题。

    去年年底,就在宣布打响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两个月后,黑龙江七台河市东风煤矿和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刘官屯煤矿就先后发生百人以上遇难的瓦斯爆炸事故。这暴露出政策失效和“失灵”的环节还不少。

    近两年来,我们经过一个个血的教训,从宏观经济、安监体制、地方财政、技改投入、矿工组织、官煤勾结等角度,逐渐认清了矿山安全治理系统的诸要素和环节。在安监总局成立后,政府治理矿山安全的思路也有所调整,除进行安全大检查、推动煤矿结构调整、关闭不合格矿井外,还抓住去除“官煤勾结”这个危害矿山安全的毒瘤这个重点,掀起了煤矿治理的反腐风暴。矿山安全的社会动员声势,不可谓小。

    去年12月8日,被称为“中国最忙的部长”的李毅中局长,为刹住目前矿难事故多发提出的六项措施,从煤矿安全监督措施角度,找出了新一轮矿难治理的重点:真停真关、先停后改,先关闭后整合,重预防重联合执法。这六项措施,归结起来竟是一个出奇简单的课题:如何确保有问题的矿山能停下来。这自然是煤矿安全的管理者自身的职责和基本任务之所在,属煤矿安全的管制效率的范畴,与局外人无关。

    由于煤炭开采的地下作业特征、高利润市场行情和官煤勾结的利益链条的牢固和隐秘,煤矿安全的管理者面临一个庞大的涉煤利益群体的威逼利诱和变通遮掩。煤矿开采和销售的巨大利润,在诱使不负社会责任的矿主铤而走险的同时,也足以将“管制者”俘虏在手。李毅中局长的六条措施,就是针对管制者缺乏狠心、真心、清心而言的。

    在历时一年多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改投入后,对煤矿安全管制者而言,有问题的矿井不是没有记录在册,而是被隐遁藏匿进公认的安全之处避难;安全生产不是失之于察,而是失之于“真”;清理和清查不能仅停留于“花名册”上作标记,还要做到人撤井闭,这无疑在考量管制者的管制能力和“反俘虏”能力。

    若说,原先的矿山安全主要症结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欠账过多、安全意识淡漠的话,那么,新一轮矿山安全的症结主要在提高管制能力和“反俘虏”能力上;若说,上一轮治理靠加大处罚和赔偿力度,靠技改投入提升安全系数,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落实矿山所有者的安全责任的话,那么,新一轮矿山安全治理的重点,应该集中到管制效率的提高,集中到对管制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纠察上,矛盾的主要方面应该逐步回到管制体系内部。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自身该如何提高管制效率,并将这种行政效率传达到已经排查清晰的各类矿井的管理和处理程序之中,似乎应该再努努力!(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博士赵杰)

策划:新华网时政部稿件来源:综合责任编辑:杨新华 荣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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