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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动力何在
2006年05月11日 15:10:12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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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任建明

    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要建立起可实施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需要动力机制

    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需要讨论的议题还真是不少,例如,罢免或撤换的定义,适用的对象及情节,究竟谁有权提起罢免或撤换,启动罢免或撤换程序所需要的提起人数规定,罢免或撤换的决定程序、决定规则,罢免或撤换的批准程序以及监督安排等等。

    这些议题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最基本的是如何才能真正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问题,这项制度的启动实施赖以依托的逻辑起点或动力机制在哪。

    逻辑上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提出罢免或撤换环节上,具体问题包括:党员为什么要提出罢免或撤换党的机构的领导干部的要求?如果他们愿意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动力是什么?如果他们根本就不敢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呢?

    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他们很愿意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有很强的动力,能够得到必要的激励,不会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可能受到打击报复也不惧怕或在所不惜等等;第二种是,他们很不愿意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缺乏必要的动力,不能够得到必要的激励,或者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或很大的代价,很有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等等。

    如果答案是第一种,那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就有了逻辑起点或生命支点,就具备了可以自运行的基础了,只需要完善后续的制度环节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答案是第二种,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实施的逻辑基础就缺失了,后续环节再完备也难以逃脱成为摆设的命运,我们就应该积极地检讨现有的具体制度安排,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以使该制度能够具备自运行的基础。

  现有制度环境制约党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

    现有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影响作用比较大的其他党的制度,主要包括《党章》、《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等;二是党的普遍的风气。

    从现在的制度环境来看,无论是地方党委委员还是纪委委员,他们提起罢免或撤换要求(下面简称“监督”)的动力或激励不足。因为监督职责方面的规定是缺乏的,奖励也没有。反过来,不进行监督却可能得到一些好处,例如,好人缘,和其他委员的好关系等。

    其次,监督要付出必要的成本。调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问题需要花时间;如果监督要求失实,可能要受到批评或处分;监督就会得罪人,还很可能在同事中得到不好的名声。

    再次,监督可能受到打击报复。如果监督的不是普通委员,而是常委、副书记或书记,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就会显著增大。打击报复给监督者带来的成本很高。

    真正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方法

    有助于真正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具体建议有以下三条。

    一是给监督主体以必要的激励。第一有效的激励是监督责任,特别是失职必究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可以是:任何一个地方党委或纪委,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委员当期或后来被查出“不称职”、有违纪或违法行为,同期任职的所有委员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些责任的规定要具体、可操作。第二有效的激励是必要的奖励。例如,在党内制度中规定:敢于监督是职务晋升、获得表彰或加薪的重要因素等等。

    二是给监督主体以必要的保护。打击报复会使监督者遭受最严重的损失,因此,防止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之后有足够的赔偿规定是必要的。

    三是在党内树立有利于监督的氛围。敢于监督是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表现,是党性原则强的表现,而不是“刺头”、“闹不团结分子”或“告密者”。有这样一种氛围,对于实施监督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

    总之,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建立有效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现有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在逻辑启动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并予以有效解决,建立有效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才成为可能。

  资料链接

    党内民主与监督进程

    ●1987年7月,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文革”后最早的关于监督的专门文件。

    ●1990年3月,十三届六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之后的13年里,十四大、十五大都一再重申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并从十四大之后着手起草工作,几经波折,至2002年11月,终被列入十六大工作日程。

    ●在2003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

    ●2004年2月,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标志着中共反腐败斗争已经从依靠领导人的政治意愿转移到依靠制度规范。

    ●2004年4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开始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此举力图解决党内监督一直存在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弊端。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2004年9月19日,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被视为中国制度反腐的标志性文件。

    ●2005年初,党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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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银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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