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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2006年05月10日 18:08:12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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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4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开征烟叶税不增加农民负担

    《烟叶税暂行条例》近日颁布并实施。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 此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这主要是因为,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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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银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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