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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义务教育法修改 剑指四大焦点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2月26日 10:20:1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题:义务教育法修改:剑指四大焦点

    “新华视点”记者 邹声文、李亚杰、田雨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义务教育阶段的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月25日上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人关注的是,草案直面义务教育实施中上述四大焦点。

    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标准拨付

    由于交不起学杂费,一些农村家庭在让一个孩子上学的同时,不得不让另外一个孩子辍学回家;由于经费不足,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

    这就是我国一些乡村学校面临的真实窘境。尽管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问题,并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但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对此,参加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坦言:“目前义务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其中不少学校的经费存在缺口,一些学校教师的工资还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农村义务教育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投入的问题,也就是钱的问题。”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杨东平教授说,“如果义务教育法修改时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我们就无法彻底改变农村义务教育的现状。”

    据张建华介绍,为了解决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问题,目前草案专设“经费保障”一章,并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草案要求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草案要求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由省级政府财政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全面负起责任,应该能够解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

    ——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草案要求财政预算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政府决算和学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将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有鉴于此,杨东平教授认为:“修订草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的经费管理和投入体制,说明义务教育核心问题的解决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根治择校风——合理配置资源 促进教育公平

    曾有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转入一所市重点中学,前后花了六七万元。“为了孩子的未来,只好这样做。”

    离这所市重点中学不远的地方,就有另外一所普通中学。单就硬件设施来看,前者已近奢华,后者实在寒酸。此外,还有看不见的差别:师资力量。

    “目前,城市义务教育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之间的不均衡发展,被人为地分成所谓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两大类。”杨东平说。

    对许多中国城市家庭来说,孩子接受优质教育是头等大事,花多少钱都舍得。在不同学校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差别巨大的环境下,择校之风盛行自然就不难理解了。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介绍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时也承认,“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给每个孩子创造一个公平的人生起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经费投入方面,草案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在师资力量方面,草案要求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草案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缩小差距等等。

    “在解决择校风的问题时,我们也想过电脑派位、按分数入学、严禁收取择校费等办法。”张建华指出,“但这些都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关键是要在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建立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吴邦国主持会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会议还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不得收取学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任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 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新聘教师应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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