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后的新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与同时施行的物权法相对接,明确赋予了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权,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新条例实施以后,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成为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一个正式监督部门。 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