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0年张惠妹还在丰华唱片时期,曾以“执行业务所得”为名申报其在中国内地及海外演唱会的收入,但台湾地区税务部门认为这笔款项应属于“薪资所得”,在5年后要求她补税,由于这3000万元新台币的收入将以薪资所得计算,需要扣40%税率,因此最多她可能要补缴1200万元新台币的税款。而若以“执行业务所得”计算,则可先扣45%的成本再扣税,张惠妹委托其律师发表声明,强调自己绝对没有逃漏税,3000万元新台币是“争议收入”而非“补缴税款”。
据悉,2000年张惠妹还在丰华唱片时期,曾以“执行业务所得”为名申报其在中国内地及海外演唱会的收入,但台湾地区税务部门认为这笔款项应属于“薪资所得”,在5年后要求她补税,由于这3000万元新台币的收入将以薪资所得计算,需要扣40%税率,因此最多她可能要补缴1200万元新台币的税款。而若以“执行业务所得”计算,则可先扣45%的成本再扣税,张惠妹委托其律师发表声明,强调自己绝对没有逃漏税,3000万元新台币是“争议收入”而非“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