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1874年留学英国伦敦林肯学院,成为第一位取得英国法律学博士学位的中国人,1882年担任李鸿章幕僚,其后主持办理了因北洋水师军舰停泊日本发生的“崎案”。1896年被清政府命为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1899年奉命同墨西哥签订《中墨通商条约》。1902年应召回国,与沈家本共同主持修订法律,拟订了民刑律草案,提出了包括删除酷刑、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狱政等等一系列先进的主张,产生了重要深远的影响。1907年再次出任驻美国、墨西哥、秘鲁、古巴公使,两年后回国。
辛亥革命爆发后,伍廷芳在上海宣布赞成共和,致函清廷,劝告清帝退位。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出任司法总长。临时政府北迁,退居上海。伍廷芳对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极力加以反对。1916年出任段祺瑞内阁外交总长,次年代总理,旋因拒绝副署解散国会令解职出京。1917年追随孙中山赴广州参加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1921年任广州军政府外长兼财政总长。北伐战争时,曾代行总统职权。1922年4月孙中山撤陈炯明广东省长职,由伍廷芳兼任广东省长。陈炯明叛变时,6月23日伍廷芳因忧愤过度逝世,终年81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