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实际服刑期限: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
“减少死刑罪名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刘明祥认为,“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判处重刑。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这就不公平、不合理,会带来负面效应。”
对于专家与公众的关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作出明确回应:严格限制缓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等。
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草案则修改相关规定,将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李适时指出,现实生活中,有的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较短,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为此,“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除对减刑幅度作出严格限定外,草案还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根据草案的新规定,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此外,根据现行刑法,对累犯以及因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新的情况,修正案草案将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并根据悔改表现等因素放宽了假释条件。
李适时解释说:“对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