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和管理工作。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高度出发,抓紧完成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加强对军事设施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障碍物和界线、警示标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综合运用传统手段与高科技手段,保证工作效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事件,对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危及军事设施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把保护军事设施与平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对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隐患。>>>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