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两高”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为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腐败分子的方针而制定的一个重要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经过‘两高’调研,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
据了解,《意见》规定的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都是办理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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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依法惩处腐败分子。
温家宝:“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规范制度和制约权力为核心,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依法惩处腐败分子。我们一定要勤勉尽责,以实际行动和工作业绩,建设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让人民放心,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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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分子立功须本人实施
家属代劳不予认定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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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原则
贪官“坦白”可“有条件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这里规定的情况属于坦白范畴,但较通常理解的坦白范围要窄一些。“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掌握程度如何,均应视为坦白。《意见》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这主要是出于量刑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具有本条规定的坦白情节的,量刑上均应不同程度地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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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不同于“追赃”
量刑将有区别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条规定主要明确了三点意见:一是赃款赃物追缴对于贪污和受贿在量刑意义上应当有所不同;二是“退赃”与“追赃”的量刑意义应当适当区分;三是立案后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损失,不影响损失后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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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调查期间自首认定应符合两个法定要件
《意见》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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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
《意见》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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