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时政
企业国资法草案三审 明确金融国资适用本法
2008年10月23日 20:37:30  来源:新华网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樊曦 王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新修改的草案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此前,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本法,规定得不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应适用本法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为避免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在本法总则中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草案只纳入了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但草案明确涵盖金融类资产,对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而言依然是个不小的进步。

    同时,为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本法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享有民主管理权利,本法还应对职工民主管理单列一条,作出专门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建议在本法中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更多内容请关注时政频道 >>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徐 鹏 )
· 国资法草案新规 "暗箱操作"交易无效
· 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审:瘦身为小国资法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习近平出席11届亚欧工商论坛开幕式 主旨演讲
· [领导]张春贤 苏荣 徐光春 努尔•白克力 王珉…
· [政务]解读政府部门关注、保障民生的十项举措
· [热点观察]土地流转开启“城乡一体化”新路径
· [改革开放30年]从八亿人看八部戏到大片时代来临
· [政策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做到"三个不得"
· [经典中国]30年公共财政加大"三农"投入 民生优先
· [反腐]南京检方公布30年十大贪官榜十大公诉案件
· [调查]逾4成公众表示对医改新方案实施效果不乐观
· [反腐]临汾原副市长苗元礼涉嫌受贿500多万元受审
· [史海]连载:毛岸英在朝不幸牺牲 彭德怀站着发呆
· [人事]央视王志挂职丽江副市长 当地组织部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