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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村支书非法采矿且受贿被判刑18年
2008年07月25日 16:15:4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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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7月25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胡堡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姜桂珍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他人获得采矿经营权,个人由此获得了30%的股份。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姜桂珍有期徒刑18年。

    这是辽宁省近年比较罕见的
因触及非法采矿而被判重刑的案件。胡堡村隶属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当事人姜桂珍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即村办企业泓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丈夫姜廷军也不慎卷入案中。

    法院查明,2003年春,本溪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滕玉清为得到胡堡村采石场二采区的全部开采经营权,承诺姜桂珍和姜廷军:如果让其取得二采区的开采经营权,便给予其夫妇二人二采区30%的股份。同年7月,姜桂珍利用职务便利,帮滕玉清取得全部开采经营权,并如约拥有了那30%的股份。

    在以往,二采区每年的承包费是4.5万元,2004年7月,姜桂珍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滕玉清将承包费降低,使其以26万元买断二采区20年的开采经营权,并代表胡堡村与滕玉清签订了承包协议。2006年5月,滕玉清将二采区的开采经营权以950万元的价格转让后,将属于姜桂珍夫妇的240万元交付。

    此外,姜桂珍于1999年12月至2007年8月15日任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期间,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12月两次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继续越界开采,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82万余吨、价值1649万余元。而滕玉清也存在非法越界开采的行为,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29万余吨、价值587万余元。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姜桂珍有期徒刑13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同时,法院还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姜廷军有期徒刑13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滕玉清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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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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