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程义峰、孙颖)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对公众知晓权和参与权提出了保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引表示,很多突发事件带有社会性,需要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有时候公众还成为主体。因此,应当及时、充分向公众披露信息。
为此,办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的相关内容都做出了规定。办法规定,宣布进入突发事件预警期后,政府应定时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公民参与应急救援提供了保障。张引介绍说,公民参加紧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