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端午节后蔬菜、水产品价格整体回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充分听取受灾群众意见   ·过渡性安置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毁损严重设施如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心理援助”纳入灾后重建的法制化轨道   ·地震灾后重建应当遵循六项原则   ·自力更生渡难关--四川丹棱县灾后重建见闻   ·过渡性安置采用多种方式 将适当补助自行安置群众   ·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应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   ·学校、医院等设施抗震设防应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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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安置标准突显人文关怀
2008年06月09日 21:28:2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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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陈菲 张景勇)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地震灾后的过渡性安置在交通、用地、基础设施以及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突显人文关怀。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过渡性安置地点,条例规定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根据条例要求,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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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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