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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加大对残疾人保障力度
2008年04月22日 22:00:0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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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记者陈菲、吴晶晶)涵盖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内容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继续审议。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但同时,残疾人事业还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残疾人生活保障程度较低,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康复、医疗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残疾人在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和参与社会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障碍,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再次提请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就“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以及残疾人就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人员介绍说,中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基于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考虑到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作出规定,此次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相应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针对各界关于残疾人康复和服务需要科技支撑的提议,修订草案规定:“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此外,针对有的地方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加大对残疾人保障力度

    涵盖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内容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继续审议。

    我国拟立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

    针对有些地方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继续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从多渠道、多层次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予以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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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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