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3月29日电(记者姜琳、卜云彤)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8日审查批准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在海口市辖区范围内,公民个人养犬,每户限养1只,同时养犬人需交纳每年300元的管理费;未经检疫、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条例》规
定,养犬人转让、转赠犬只的,受让人应持转让证、转赠协议、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原养犬登记证等材料到其居住地公安部门办证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为了鼓励市民对犬只进行绝育,《条例》规定,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年度管理费。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可免收年度管理费。
《条例》还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养犬人不得遗弃其所饲养的犬只。
据介绍,养犬年度管理费由公安部门收取,主要用于犬类疫病防疫、养犬登记、犬只捕捉以及其他养犬管理工作。
据介绍,海口市目前大约有5万只宠物犬,却从未进行过统一免疫。2007年,海南省狂犬病疫情大幅度上升,全年报告发病64例。另外,犬只伤人、扰民问题十分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