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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海域使用金
2008年03月27日 18:21:1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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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 李亚杰)根据27日公布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

    (二)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处分规定》指出,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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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宇航 )
·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等审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
· 中国出台《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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