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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制度
2008年03月01日 20:33:1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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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俄罗斯第一副总理、总统候选人梅德韦杰夫在俄西部下诺夫哥罗德市参加竞选活动。梅德韦杰夫当天在与选民见面时说,他如果当选俄总统,将继续普京的路线。 新华社/法新

聚焦2008年俄罗斯总统选举[专题] 背景资料:俄罗斯历次总统选举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记者 郑昊宁)1991年3月17日,俄罗斯联邦在举行全民公决后确立实行总统制。1993年12月12日,俄联邦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于12月25日正式生效,确立俄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俄总统通过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不得两次连任。任何一个年满35岁、在俄常住10年以上的俄联邦公民都可以竞选总统。总统选举事宜由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决定。选民和竞选联盟均可推举总统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必须向俄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有关个人收入和财产的资料,征集足够的符合宪法规定的签名,最后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其参加竞选的决定。

    选举法还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支持的即被认为当选。如果候选人有两名以上,而其中任何一名候选人都没有当选,中央选举委员会则宣布对得票领先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只要得票领先的候选人所获的赞成票数量超过完全反对票(反对所有候选人)的数量,则当选。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中央选举委员会认为总统选举无效: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未超过登记选民的半数;得票最多的候选人所得的赞成票数量低于完全反对票数量;如果候选人只有两名,他们都没有得到半数以上投票选民的支持。

    如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俄联邦委员会将宣布重新举行选举:一、总统选举被认为无效;二、参加第二轮投票的候选人在投票当日撤选或由于其他原因退选;三、参加第二轮投票的候选人无一当选。在重新举行总统选举时,那些因其行为而造成选举无效或第二轮投票选举无效的候选人不能再度成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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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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