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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须年满18周岁无开除公职等不良记录
2008年02月25日 20:38:0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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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今后要从事保安员行业,必须在年龄、品行、学历等方面达到法定条件。

    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此外,该草案还规定,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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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原碧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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