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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
2008年02月19日 21:56:4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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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2月19日电(记者 张晓晶)最高法院鼓励积极探索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进行专业评估,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19日在济南召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
成本,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责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民事责任。凡一审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一般应当判决停止侵害,并尽可能在主文中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要依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有关赔偿计算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适用法定赔偿时要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特别是对于涉及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网络和音像等文化市场的实际交易状况,恰当地体现出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既不能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名不合理地提高赔偿数额,也不能片面强调适度保护而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对涉及赔偿确定的使用费、版税、损失额和非法获利额等,引导当事人运用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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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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