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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车被追尾获赔“车辆贬值费”
2008年01月22日 11:00:4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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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1月22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个体业主富兴军在驾驶货车时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经认定,要承担全部责任。因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对方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要车辆贬值费。沈阳市高新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富兴军除应赔偿修车费7630元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
.03万元。

    2007年1月26日,从事个体运输的富兴军驾驶一辆福田货车,在沈阳市浑南新区一个路口与贾女士驾驶的本田思域轿车发生了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造成了贾女士车辆后备箱等多处损坏,车辆刚买三个月,属于新车状态。富兴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后,车主贾女士到4S店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为7600多元。而富兴军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价值仅为4951元。对该差额,保险公司、富兴军都认为不该承担。于是,贾女士以“赔偿价格不合理”为由到法院起诉,除要求富兴军补足维修费外,还提出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2007年6月和12月,沈阳市高新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经过车损评估,最后法院确定车辆价值减损费用为1.03万元。原告贾女士称,车是新车,即使修好了再到二手车市场卖也卖不上价,所以才提出贬值损失的请求。富兴军辩称,不存在车辆的贬值减损一说,自己保了第三者险,即使赔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法院认为,虽然车主贾女士的车辆进行了修复,但车辆金属的抗扭曲强度、防腐性和美观完整性有所下降或破坏,这一部分构成了车辆的价值减损。对于这一损失,被告富兴军应予以赔偿。为此,一审判决富兴军赔偿贾女士维修费7630元,以及车辆减损价值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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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理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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