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法治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详解劳动合同法三大热点
2008年01月21日 23:26:34  来源:新华网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新华网北京1月21日电(记者 刘铮)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20天了。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2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后,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他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广受关注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解除合同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工龄延续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通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集体裁员、重签劳动合同等做法,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甚至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作“铁饭碗”。尹成基指出,这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认识还不到位。

    尹成基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了增强就业的稳定性,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括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存在“铁饭碗”。

    守法企业不会增加用工成本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担心,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责任,从而增加用工成本。

    尹成基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实并没有给守法企业带来额外的用工成本。但现实中有些企业,通过规避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比如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方法来降低用工成本,这本身是违法的。对这样的企业,首要任务是改变经营理念,规范管理,切实履行各项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必须规范

    劳务派遣也是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热点问题。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实施岗位的范围等。

    尹成基特别提醒用人单位遵守以下条款: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是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障实施

    尹成基指出,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着手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及时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误解和疑虑;二是对实施中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论证,有针对性地及早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三是加强对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及时掌握新动向;四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及时化解纠纷,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尹成基透露,劳动保障部将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具体实施意见,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知名企业家解析:新劳动合同法为啥让老板"恐慌" 

    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增大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唐骏和张荣耀都认为是由于中国的企业出现了太多不尊重员工的现象,员工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有力的保护。

    “我觉得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因为法律毕竟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唐骏说。

    港媒评《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又一个里程碑。该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方向。

    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在以人为本上有十大亮点

卢正国: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三大误读

    新华网昆明1月18日电(记者 杨跃萍)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和用人单位的广泛重视。云南省政协委员、云南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卢正国认为,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三大误读。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 考验高校用人机制 

解读《劳动合同法》:大学毕业生应把握七要点 

解读劳动合同法:和谐劳资关系才是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专家:员工待遇差的企业搞捐赠是图虚名

如何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让应届毕业生尝到甜头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战兴祥 )
· 劳动保障部门将做好四方面工作保证《劳动合同法》实施
· 企业高管谈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家为啥“恐慌”
·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 广东500余家台企搬离东莞
· 广东人大代表:加快制定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 卢正国: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三大误读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减少冲突不能简单地将城管“妖魔化”
· 公安局副局长作伪证为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就“天门事件”发表声明
· 大庆3000名假兵安置案七年余波未断(图)
· 千万国资如何落入私人腰包 无锡一国企改制黑幕
· 涉众型经济犯罪向职业化发展 网络成主要载体
· 原广州地铁老总节省18亿反被财政部门批(图)
· 江苏立法界定“性骚扰”范围 禁向女性发黄段子
· 最高法: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 北京警方严查歌厅、洗浴打掉57个涉黄窝点(图)
· 河南淅川县公安局局长因儿童被拐案件被免职
· 山东千名男女工遭搜身两年 职工不敢带钥匙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