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时政
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2008年01月16日 20:07:48  来源:新华社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授权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常烨 )
· 发展改革委发布对部分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 中国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 临时价格干预期间12家企业提价需向发改委申报
· 发改委宣布从15日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 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答问
· 发改委:启动临时价格干预的原因有三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时政专递]胡锦涛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 [党报导读]举报人保护 信息公开 遏腐还该立哪些法?
· [理论热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征和生长点
· [人大报道]代表结构趋优化 基层代表多了官员少了
· [今日时评]银行为何警惕地方换届?只是"提款机"?
· [反腐倡廉]吉林副市长落马缘于政府独资公司欠贷
· [网友之声]有感于总书记的反腐败态度 和“细微”
· [史海回眸]周恩来的照片 蒋介石后悔拒收琉球群岛
· [部委动态]公安部发布07年火灾数据 电气引火灾最多
· [时事聚焦]2007全国财政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5396亿
· [政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出台
· [党群对话]对“白养活”的官,发狠话更要下狠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