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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将成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2007年12月23日 20:53:5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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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拟制定社会保险法强化社保执行力
  •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用人单位不缴费处罚加重
  • 社会保险法草案从多方面加强社保监督 
  •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 征收机构可从其银行账户划扣
  • 社会保险法草案进一步增强社保基金管理透明度
  • 社会保险法草案确保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保待遇
  •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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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 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

        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进入专题: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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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苏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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