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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解释》是安全生产领域严肃党纪的重要举措
2007年12月23日 11:26:2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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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严肃党纪的重要举措

——中央纪委负责人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资料图片: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

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法规依据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中央纪委负责人就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纳入反腐工作总体部署

    问: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请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背景。

    答: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中央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

    2006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2006年9月1日,温家宝总理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党政纪处分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定性量纪标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规定。2006年11月,《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2007年9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我们起草出了《解释》(送审稿)。2007年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解释》归纳概括10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

    问:《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解释》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归纳概括了10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30种具体表现形式,并对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作了规定。主要是:

    一、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类,包括利用职权干预事故调查、阻挠责任追究的行为;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理决定的行为;利用职权干预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监督执法的行为;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的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类,包括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决定、命令、指示的行为;制定或者采取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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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类,包括违规颁发有关证照的行为;违规进行资质、资格认定的行为;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不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委托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许可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包括向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危险物资的行为;向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五、不按照规定组织审查验收安全生产设施类,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六、违反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作业类,包括对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违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人岗前安全培训的行为;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七、违反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证照类,包括未获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行为;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行为;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八、违反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类,包括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行为;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产品的行为;以及拒绝执法检查或者隐瞒事故隐患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九、违反规定投资入股或者经商办企业类,规定了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类,规定了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违纪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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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笑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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