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时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全文)
2007年10月29日 22:09:38  来源:新华社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授权发布)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三章 飞行管制

    第四章 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第六章 飞行间隔

    第七章 飞行指挥

    第八章 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九章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

    第十章 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附件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附件二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附件三 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 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 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 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 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十一条 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 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 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空域可以相互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六条 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第十七条 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第十八条 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第十九条 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第二十条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划设、变更或者撤消,应当根据需要公布。

    第二十一条 空中走廊通常划设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

    空中走廊的划设应当明确走向、宽度和飞行高度,并兼顾航空器进离场的便利。

    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公里。

    第二十二条 空中放油区的划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通用航空飞行特殊需要时,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五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二十六条 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批准。

    固定或者临时性的对空射击场、发射场、炮兵射击靶场、射击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与所在地区飞行管制部门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并制定协同通报制度;在射击或者发射时,应当进行对空观察,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须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实施。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冯敏 )
· 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我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十七大报告 全文 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诞生记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见证历史新坐标
· 十七大精神中央宣讲团将于11月6日赴各地宣讲
· 俞正声兼任上海市委书记 张文岳任辽宁省委书记
· 河南一贫困县顶风建豪衙 腐败盛行的三大渊薮
· 瞭望:托起"嫦娥"的人叶培建 完全的Made in China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 十七大报告的理论贡献
· 史海:鲜为人知的中共一大参加者:俄国人尼科尔斯基
· 综合:国务院所属部门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 3700万农民变网民的调查:谁改变了庄户人头顶的天空
· 国家贫困县河南固始:顶风建“豪衙 ” 伸手要救济
· 各地党员干部群众: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