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孙闻、李薇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此外,律师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部法律还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自行决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进一步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解读修改后的律师法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点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