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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2007年10月28日 22:59:3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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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孙闻、李薇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此外,律师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部法律还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自行决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延伸阅读  

     进一步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解读修改后的律师法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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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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