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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同样要具备律师执业条件
2007年10月28日 22:45:3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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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李薇薇、孙闻)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同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并要经所在单位同意。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据了解,这部法律中的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等条件。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延伸阅读  

     进一步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解读修改后的律师法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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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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