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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被保留
2007年10月28日 22:39:3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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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李薇薇、孙闻)自从本届人大常委会着手修改律师法以来,“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去留问题”一直是争议最大的地方。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此给出了“最终答案”:予以保留,严格限定。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据了解,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曾提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不应设立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律师特许执业的范围不宜过宽,有些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律师执业能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又有许多常委会委员对此条规定提出意见。经综合各方意见,草案最终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在诸如知识产权、反倾销、反垄断等高精尖领域缺乏足够的专才情况下,此条规定不仅体现了严把律师队伍‘入口关’的精神,也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说。

延伸阅读  

     进一步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解读修改后的律师法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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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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