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时政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22:00:24  来源:新华社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徐睿珩 )
· 聚焦城乡规划法、律师法等四部法律草案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
· 聚焦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等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党的十七大报告诞生记|十七大报告(全文)
· 十七大是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 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产生纪实 成员简历
· 习近平表示坚决拥护中央决定 俞正声称责任重大
· 俞正声兼任上海市委书记 罗清泉任湖北省委书记
· 中直机关等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 各地党员干部群众: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
· [综合]国务院所属部门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 坚决遏制大型开发建设项目严重破坏水土资源的势头
· 教育部通知要求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 国防科工委部署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相关工作
· 17大报告:开启伟大复兴之门"金钥匙" 18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