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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法院应再审
2007年10月24日 20:14:4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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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周婷玉、刘奕湛)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有关条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项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将“限制”一词修改为“剥夺”,界限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中国拟修法删除民诉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刘奕湛、周婷玉)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详细

新闻链接  

民诉法律师法等修订案有望通过 有助解决申诉难

    二十四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仲裁法》、《节约能源法》、《律师法》等四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对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民事诉讼法》草案对纠正错案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了规范。针对部分判决和裁定得不到有力执行,从而影响胜诉人权益的问题,草案也强化了相关执行程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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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浦奕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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