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12日电(记者季明)日前表决通过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内容与4个月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草案相比发生了不小变化,例如对用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19条32款39种,减少到4条20款29种;根据广大市民的意见增加了“禁止燃气企业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等条文,行业利益色彩明显淡化。
这项法规之所以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主要得益于“开门立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经第一次审议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又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使法规具有充分的包容性。
垄断行业借助“霸王条款”损害公众利益现象,是近年来备受舆论诟病的一个社会问题。而这个问题的产生,与行业法规中行业利益色彩过重有很大关系。一些行业性法规草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甚至某些垄断企业起草,内容重权利、轻义务,对他人违法处罚的规定多,对自己不履行义务该受何种处罚却语焉不详,人大审议时又限于时间等因素,即使做些修改,也难以摆脱“行业立法”色彩。这样的法规实施后,极易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引发消费纠纷,损害社会和谐。
对涉及垄断行业的法律法规实行“开门立法”,让老百姓都来看看这些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条文是怎么定的,如果违反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有关部门和企业又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承诺,然后提出修改意见,这样做既有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合法性,维护公众利益,又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促进依法治国,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开门立法”,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又一例证。期待今后在行业法规形成的过程中,能听到更多的群众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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