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1月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新华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王立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近日已由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并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国土资源部令形式发布的这一规定共28条,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9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而成。
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和空间范围,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等做出了明确界定,鉴于物权法明确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规定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拍挂范围。规定还对关于挂牌出让截止问题,关于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问题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9 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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