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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劳动部门:长假期间加班费必须这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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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03日 17:32:07 来源: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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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10月3日电(记者岳德亮)虽然“十一”放长假,但是很多职工还在加班加点工作。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提醒用人单位,对加班的职工要严格发放足额的加班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3天加班,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10月4日至5日,进行双休日调休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给员工调至其他时间休息,调休不了的要按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10月6日和7日为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的,要按不低于日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或为员工调休。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通常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工作天数,月工资收入包括月奖金收入,月工作天数不包括双休日,一般为每月20.92天。 浙江劳动部门提醒,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可拨打电话“1233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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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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