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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办挂失钱仍被取走 法院判决银行赔钱
2007年09月22日 08:27:16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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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银行取款后,发现遗失了存折,储户杨某立即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孰料在完成挂失手续前3分钟,1.8万余元被取走。对此银行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拒绝赔偿,气愤的杨某将其告上法庭,坚称是银行的失误造成自己财产损失,要求法官主持公道。一审败诉的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重庆市四中院开庭二审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获赔13090元。

    办挂失钱仍被取走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8日,杨某在酉阳县新民街某银行,以实名制开户,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款,支取需凭密码。

    2006年9月17日上午9时,杨某在另一分行取款1000元后,发现存折遗失,便立即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随后,银行受理了杨某的挂失申请,并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了银行的公章和经办人私章,由于挂失的金额不对,银行让杨某回家等通知。

    杨某回到家后,即被电话通知再次赶往银行,该银行工作人员声称其存款18700元已被他人取走。为此,杨某立即向城南派出所报案,并多次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均遭拒绝。去年10月18日,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拒绝承担损失

    据银行电脑的交易记录显示,当日9时51分,该银行系统正式受理杨某的挂失申请,但3分钟之前,杨某的18700元存款已被人取走。

    “当时在挂失时,存折上的钱明明还在!”杨某称,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冉某是在核实存款18709.43元还在账上后,才办理了挂失手续的。杨某认为,既然在挂失期间,银行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自己的钱不被他人取走,“银行凭什么推卸责任?”

    银行则辩称,杨某的存款是在挂失受理前被人取走的,银行的操作规程正确无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还认为,杨的存折是以实名制凭密码取款,其存款之所以被人取走,是杨某对存折保管不善和泄露密码所致,违反“储户须知”的约定,其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银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后,并没有按正规操作规程及时止付,而是先让其填写挂失手续。在填写挂失申请书账户金额一栏时,杨某手写金额为18709.43元,也是经银行查询并确认存款未被支取的情况下所填写的。

    法院判决银行赔钱

    因此,法院认为,挂失申请书是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储蓄合同时合意而形成,其内容客观、真实、合法,双方均无异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挂失当时,银行电脑打印显示的余额仅为9.43元,与被他人取款后剩下的金额相吻合,由此法院判定,银行在处理杨某挂失申请打印挂失单时,其存款18700元已被他人支取。

    “银行自受理挂失申请之时起,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快速地对被挂失的存款采取止付保护措施,确保存款不被流失。”法院认为银行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获赔13090元。(记者 邓雪 实习生 凌潇 彭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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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