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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并公布出口药品生产经营者良好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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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07日 18:06:35 来源: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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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华网 姚勇 摄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吕诺)我国将建立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 《实施意见》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实施意见》规定,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并符合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 《实施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照国务院《特别规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若发现其生产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必须主动召回,否则将被药监部门依法重罚;若因未召回隐患药械导致危害公众生命的严重后果的,责任企业将被吊销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资格。 日前,国务院出台《特别规定》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国家药监局昨天公布《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其中,特别对不良药品、医疗器械的召回,做出规范化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上午10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要加大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今年已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3776次 新华社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8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将进一步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整治。 颜江瑛还说,今后中国将每两周发布一次食品安全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日前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建立食品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来源于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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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战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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