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9月2日电(记者
朱立毅)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地的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1万余元,款项由原告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2006年11月,杭州一家公司的员工严某因公驾驶公司客车外出,在行驶至杭州滨江区时将一名男子撞倒,男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主要过错责任,受害男子负次要过错责任。今年6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受害男子从被撞至身亡一直昏迷不醒,身上无任何身份证明材料,因此无法查明其身份。今年8月,滨江区民政局将严某和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
区民政局在此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成为争议焦点,被告在答辩中指出,滨江区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享有民事赔偿的请求权,不应成为此案的原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区民政局的起诉。
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无名男子已经死亡,身份不明,因此其亲属无从得知此事,也无法向被告主张权利。为了保护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在滨江区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代被害人亲属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最后,滨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严某已支付的近19万元医疗费,其公司还应支付22万余元的赔偿金,此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区民政局,由民政局提存保管。
此案承办法官蔡文刚认为:身份不明的受害人遭遇车祸死亡后,谁有权替受害人亲属主张赔偿权利,是法律上的盲点。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据此,在当地未设立道路事故救助基金、也无相关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认定其为此案的原告完全是妥当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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