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聚焦 高层动态 人事任免 地方联播 人大政协 新华视点
热点解读 特别策划 时政人物 权威发布 官员访谈 时政评论
 香港新闻 澳门新闻 台湾要闻 海峡时评
大陆之声 两岸交流 台海军情 媒体摘报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新华网主页 >> 新闻中心 >> 时政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收取手续费
2007年09月01日 23:39:06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收看新华手机报

    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孙玉波)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条例》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更多内容请关注时政频道<<<<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修改? 物业是服务员而非管理者
· 国务院根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 政策看台:北京、上海两大城市探索物业改革
· 细化服务不达标将被淘汰 京沪物业改革向何方?
· 政策解读:物业改革向何方去
· 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应尽快开征物业税!
· 物业公司收物管费难 业主:应理性看待物业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栾尚林 )
视频热播
图片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