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聚焦 高层动态 人事任免 地方联播 人大政协 新华视点
热点解读 特别策划 时政人物 权威发布 官员访谈 时政评论
 香港新闻 澳门新闻 台湾要闻 海峡时评
大陆之声 两岸交流 台海军情 媒体摘报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新华网主页 >> 新闻中心 >> 时政
业主可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007年09月01日 23:35:27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收看新华手机报

    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 孙玉波)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更多内容请关注时政频道<<<<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国务院根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改革京沪在行动
· 政策看台:北京、上海两大城市探索物业改革
· 美次贷风暴后拍卖房屋成风 华人物业巍然不动
· 细化服务不达标将被淘汰 京沪物业改革向何方?
· 政策解读:物业改革向何方去
· 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应尽快开征物业税!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栾尚林 )
视频热播
图片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