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递 即时要闻 高度关注 大案要案 反腐案例 拍案惊奇 深度报道
立法动态 法界动态 通缉协查 警法故事 社会治安 环球法治 维权资讯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新华网主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不得收取劳动者押金
2007年08月30日 23:15:08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李亚杰 田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点击图片进入专题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就业促进法 反垄断法分别于明年1月和8月施行
· 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趋于成熟 同工不同酬受关注
· 专家称就业促进法草案不会专门反乙肝歧视
· 专家:就业促进法草案不会专门反对乙肝歧视
· 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趋于成熟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劳动者不再“告状无门”
· 国家将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 就业促进法草案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董冬冬 )